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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高职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11-17】  【作者:】  【关闭】  【打 印

西京学院高职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学制与年限

第一条 学制一般为3年。学生应当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

超过5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入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入我校的新生,持

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

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注册。

(一)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三)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持医院诊断证明、录取通知书来校填写《西京学院高职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教务二处审批通过后,出具《西京学院高职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因病”。

(二)通过普通高考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不能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1.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录取新生,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高中毕业证,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办理,并来校填写《西京学院高职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教务二处依照规定审核入伍材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审批《西京学院高职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出具《西京学院高职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

(三)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或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来校填写《西京学院高职新生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教务二处审批通过后,出具《西京学院高职新生创业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创业”。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入学。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在新生入学期间持《西京学院高职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西京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来校报到,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三)新生批准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退回

的,学生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西京学院录取通知书到我校教

务二处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我校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四)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校生报到注册。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到所在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成绩管理

第七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小论文、随堂测验、课程设计、报告和现场实际操作等多元化考核方式进行。多元化考核课程要经过院系审批,报教务二处审核并备案。

(三)学分。学生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必修与选修课程,课程考核通过后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八条 成绩评定。

(一)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

60~70%,平时成绩占30~40%;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五级评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二)平时成绩考核。

1.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包括考勤、作业、课堂提问或小测

验等内容。每项的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特点有所区别。

2.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6学时以上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该课程平时成绩以0分记。

(三)经补考后,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并加以标注。

(四)准予免修、免考的课程,其成绩按免修考核成绩或已有考核成绩记入。

第九条 体育必修课。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条件不宜上体育课的学

生,经医院证明,体育教育中心同意,报教务二处备案,可参加身体条件许可的体育活动,评定成绩时可适当降低标准;因身体条件不能上体育课,由本人申请后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育中心签署意见,报教务二处审批后可予免修且免考。

第十条 成绩复核。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1周后公布。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

可于成绩公布后2周内(寒暑假顺延),本人填写《西京学院高职生复核成绩申请表》,向课程所属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教务科负责组织查询。若原成绩输入有误需更改的,必须填写《西京学院高职生考试成绩修改申请表》报教务二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或免考。

(一)优秀学生或者学有特长的学生经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

课程者,或某门课程取得由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而颁发的有

效资格证书者,本人填写《西京学院高职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课程所在院系审核,教务二处审批,免予修读。但应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以取得成绩。

(二)因转专业、转学、留级、退学后又入学的,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课程成绩,同时课程教学内容基本符合现行教学大纲要求,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考。学生应填写《西京学院高职生课程免考申请表》,经院系审核,教务二处审批,不再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原成绩记。

(三)留级学生的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

课、毕业设计(论文)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考。

(四)申请免修或免考时间为考试前一月内。

(五)准予免修且免考的课程,其成绩按70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补考与缓考。

(一)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

学初的补考;公选课不组织补考,可于下学期重新选课。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本人需填写《西京学院高职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并事先向本院系申请,经批准和教务二处审批后方可缓考。考试时间随该门课程的补考一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方式计入课程成绩。

(三)正考凡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毕业前可给一次清考机会。补考作弊及缺考者,不再组织清考,学习期满后作结业处理。

(四)参加补考学生不再给予办理缓考,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考核卷面成绩扣除20分;凡考试作弊者,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并依据《西京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高职升本科

第十四条 三年级高职生愿意参加陕西省组织的“专升本”

考试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即可报名。

第十五条 参加陕西省“专升本”考试报名,应符合下列条

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职在校期间考试无作弊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成绩合格且为首次报考专升本;

(三)报考专业应为高职阶段所学专业对应的本科招生专业之一;

(四)在校生参加生源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考生所考科目必须与拟报考本科专业规定的课程一致。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经过补考,一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16学分以上须留级;学生若不愿留级可选择跟班试读,毕业时视学业进程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对于一年级留级学生可在原专业或选择转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的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认定。

(一)每学期开课不足一学分的课程,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二)其他不适宜纳入不及格课程的认定由教务二处审核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累计留级不得超过两次,第三次达到留级条件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时间及要求。

1.新生转专业在大一第二学期开学前两周,由学生本人填写《西京学院高职生转专业审批表》,转出院系对学生第一学期考试成绩进行审核,不得出现补考、缺考;期末总成绩位列本专业前30%,方可申请转专业。

2.大一升大二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级转专业。

3.转入专业如招收计划名额已满,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4.转专业学生高考成绩应高于转入专业生源省最低录取分

数线。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规定。

1.文科类考生可转文科、文理兼收类专业。

2.理科类考生可转理科、文科、文理兼收类专业。

3.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者,不得转专业。

(一)跨层次转专业。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四)没有按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者。

(五)艺术类学生。

(六)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二年级第二学期(含第二学期)以上者。

第二十四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具体条件需经严格审查,学生填写《西京学院高职生转专业审批表》,由所在院系审核,拟转入专业的院系审核同意,学校教务二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转学者应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系、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6月或11月办理,提前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

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

一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四)因创业需要休学者。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下可连

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西京学院高职生休学申请表》(如因病休学者,需有医院有关证明和校医院意见),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二处批准,并出具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从主管校长批准之日算起。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学校不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负责。

(三)休学不退学费,费用可以延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复学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京学院高职生复学申请表》,持休学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后,到教务二处办理复学手续。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参加教学活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指定的医院

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签署意见,院系审核,教务二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

级无原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经学校认

定,取消复学资格。

(五)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复学。

(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将相关材料送教务二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第三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两年

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经批准延长休学者除外)。

(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

三分之一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无法继续

在校学习者。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本人要求退学的。

(九)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应提出书面申请,据实写明理由,本

人应填写《西京学院高职生退学申请表》,由院系审查并签署意见,经教务二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同时报陕西省

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籍

或家庭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

责领回。

(三)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办。未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发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经过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学分),学校在毕业前再组织一次清考,清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结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发给结业证书者(跟班试读且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除外),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院系申请,由院系安排补考(重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一年内从事与实习内容相

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

公章),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发证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补考(重做)或补考(重做)不及格

者,以后不再准许补考(重做),并取消换发资格,按终身结业

处理。

(五)延长学习年限。应届毕业生未取得规定学分,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限为一年,累积不得超过两次。申请者应于毕业当年5月15日前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延长修业期间享有在校生待遇,应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接受学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申诉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专业和

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为无效证书,由学校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

请,由学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

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核无误后,报教育厅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相关制度、文件规定与此细则相矛盾的,以本细则为准。解释权归教务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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